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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 第5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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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業務組、修護組、指揮管制組(第一、二、三、…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主任一人,襄理之。
第4條
本中心置技正、組長、技士、組員、技佐、書記。
第6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7條
本中心置保防管理員,依法辦理保防事項。
第8條
本中心於竹子山、火炎山、阿里山、壽山、四堵山各設中繼台一台,執行防情通信任務,中繼台置台長、…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10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第1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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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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