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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副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技正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 │ │ │職等 │ │ │ ├────┼─────────┼────┼──────────┤ │組長 │薦任第七職等 │四 (二) │內二人由技正兼任。 │ │ │ │ │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四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五 │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二 │ │ │ │職等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員 │第七職等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 │第七職等 │ │ │ ├────┼─────────┼────┼──────────┤ │保防管理│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員 │ │ │ │ ├─┬──┼─────────┼────┼──────────┤ │中│台長│薦任第七職等 │五 │ │ │繼├──┼─────────┼────┼──────────┤ │台│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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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業務組、修護組、指揮管制組(第一、二、三、…第3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主任一人,襄理之。第4條本中心置技正、組長、技士、組員、技佐、書記。第5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第6條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中心置保防管理員,依法辦理保防事項。第8條本中心於竹子山、火炎山、阿里山、壽山、四堵山各設中繼台一台,執行防情通信任務,中繼台置台長、…第10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第11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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