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 第13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13條

第 三 章 權責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參加重要會議及代表所長出席 (主持) 事項。 五、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六、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七、所長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2條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一、本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第14條課、室、臺主管及保防管理員之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二、所屬人員執行職…第15條課員、技士、技佐、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第16條本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 第12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