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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14條

課、室、臺主管及保防管理員之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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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