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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 第12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12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本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所分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申請事項。 三、本所法令規章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之擬議 (核辦) 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所重要事務或政策之決定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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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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