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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 第15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15條
第 三 章 權責
課員、技士、技佐、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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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一、本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
第13條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三、業…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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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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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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