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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11條

第 二 章 職掌
保防管理員職掌如下: 一、本所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社會治安調查之規劃、指導、蒐集及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保防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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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