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 第9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9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分發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員工出入境之核辦 (轉) 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 (逐次) 召集之 核轉事項。 十三、約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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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