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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本總隊下設隊,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置隊長、副隊長、警務員、 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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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