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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設下列各組、室、 中心,掌理原臺灣省政府所屬移撥中央各部會之機關、事業機構及特定國 營事業機構安全維護事項,於協助各派駐機關 (構) 執行其主管業務時, 並受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一、警務組。 二、後勤組。 三、督察室。 四、保防室。 五、勤務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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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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