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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暫行組織規程規範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的組織、任務、職權及員額,以確保總隊有效執行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任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4-11・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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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設下列各組、室、 中心,掌理原臺灣省政府所屬移撥中央各部會之機關、事業機構及特定國 營事業機構安全維護事項,於協助各派駐機關 (構) 執行其主管業務時, 並受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一、警務組。 二、後勤組。 三、督察室。 四、保防室。 五、勤務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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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總隊置總隊長一人,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隊 長一人,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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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總隊置秘書、組長、督察長、主任、組員、督察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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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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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總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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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總隊下設隊,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置隊長、副隊長、警務員、 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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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總隊總隊部及第八隊經費由中央負擔,其他各隊經費由駐在機構分 (負 )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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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總隊部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總隊長 │警監四階至三階 │一 │ │ ├────┼─────────┼────┼──────────┤ │副總隊長│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 │秘書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二 │ │ ├────┼─────────┼────┼──────────┤ │督察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主任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一) │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由督│ │ │ │ │察長兼任。 │ ├────┼─────────┼────┼──────────┤ │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四 │ │ ├────┼─────────┼────┼──────────┤ │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六 │ │ │ │ (警正二階以虛線表│ │ │ │ │示)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二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或第三│二 │內一人俟留用僱員出缺│ │ │職等 │ │後改置。 │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事├──┼─────────┼────┼──────────┤ │室│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計│主任│ │ │ │ │室├──┼─────────┼────┼──────────┤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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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總隊訂定,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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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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