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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總隊部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總隊長 │警監四階至三階 │一 │ │ ├────┼─────────┼────┼──────────┤ │副總隊長│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 │秘書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二 │ │ ├────┼─────────┼────┼──────────┤ │督察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主任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一) │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由督│ │ │ │ │察長兼任。 │ ├────┼─────────┼────┼──────────┤ │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四 │ │ ├────┼─────────┼────┼──────────┤ │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六 │ │ │ │ (警正二階以虛線表│ │ │ │ │示)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二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或第三│二 │內一人俟留用僱員出缺│ │ │職等 │ │後改置。 │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事├──┼─────────┼────┼──────────┤ │室│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計│主任│ │ │ │ │室├──┼─────────┼────┼──────────┤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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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