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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5條

後勤科職掌如下: 一、武器彈藥與安全裝備之補充、汰換及保養檢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 項。 二、車輛之購置、報廢、汰換、保養及管理事項。 三、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事項。 四、電訊裝備設置、管理、保養、檢查及修護事項。 五、警用專業裝備及一般財物之採購及驗收事項。 六、財產之帳冊登記與盤點、清查及管理事項。 七、辦公廳舍、員警宿舍之營繕、租賃、分配、佈置及管理事項。 八、技工、工友之僱用、訓練、考核及管理事項。 九、事務用品之採購與集會、辦公處所及水電管理事項。 十、各項物品之管理、登記、檢查及廢品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 十二、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 項。 十三、總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十四、政令宣導、政績報導及機要文件處理事項。 十五、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及督導事項。 十六、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十七、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十八、電腦資訊業務之作業與推展事項。 十九、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公庫款項之提存、匯貸及簿籍 登記事項。 二十、員工薪津清冊之編造及領發事項。 二十一、本總隊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十二、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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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