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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6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辦理事項。 三、員警申訴之審查辦理事項。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各項專案重大演習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違反勤務、業務紀律及警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維護員警風紀之策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本總隊及所屬各隊營繕工程與購製變賣財物之監標及監驗會辦事項。 十一、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三、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四、員警常年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五、員警出國進修、考察之遴選及審核事項。 十六、員警心理輔導諮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督察、政風業務及員警教育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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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