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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8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通報、處置、指揮及管制事項。 二、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令傳達事項。 三、重大交通事故、空難、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 警力事項。 四、組合警力勤務之規劃提報、指揮、管制、調度及督導事項。 五、相關單位之通報、聯絡及協調事項。 六、各項定期會報資料整理分發及各級開設事項。 七、電腦資料輸入、建檔、查詢及資訊傳播之通報事項。 八、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督導、考核及指揮事項。 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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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