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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局設保安警察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佐 ;組長二人,警佐或警正;組員四人至八人,警佐,其中二人得列警正; 分隊長七人至十一人,巡官四人至六人,警務佐一人或二人,小隊長五十 三人至五十七人,均警佐;警員三百七十二人至四百人,警佐;辦事員二 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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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