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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事業設施之防護事項。 二、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事項。 三、機場區域之犯罪偵防、安全秩序維護及管制事項。 四、機場涉外治安案件及其他外事處理事項。 五、搭乘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旅客、機員及其攜帶物件之安全檢查事項。 六、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貨物之安全檢查事項。 七、機場區域緊急事故或災害防救之協助事項。 八、民用航空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九、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本局執行民用航空業務時,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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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局設行政科、外事科、安檢科、後勤科、督察室、保防室、勤務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第4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警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長二人,警監或警正,襄理局務…第5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秘書四人,科長四人,主任二人,均警正,其中秘書一…第6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第7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第8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二至四分局。分局得分組辦事,並得設勤務指揮中心、警備隊、分駐所、派出所或駐…第9條本局設刑事警察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佐;組長三人至五人,警佐或警正…第10條本局設保安警察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佐;組長二人,警佐或警正;組員…第11條(刪除)第12條本局設安全檢查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佐;組長六人至十人,警佐或警正…第13條第四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第14條(刪除)第15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之。第16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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