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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秘書四人,科長四人, 主任二人,均警正,其中秘書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督察員五人至七人,警佐或警正;科員四十六人至五十二人,警佐,其中 十三人得列警正,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十人職務得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三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 等;書記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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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