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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局設安全檢查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佐 ;組長六人至十人,警佐或警正;組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五人,警佐,其中 九人得列警正,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二十三人至二十 七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隊長十六人至二十五人,巡官 十人至十二人,警務佐一人或二人,均警佐;查驗員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巡佐二十九人至三十九人,警員一百 七十四人至二百三十七人,均警佐;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 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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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