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17條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各課、室、中心主管及保防管理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 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