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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18條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隊(所)長之職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勤務策劃、指揮事項。 二、隊(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所屬員警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六、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七、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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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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