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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 二、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九、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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