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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副隊(所)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所)長處理隊(所)務事項。 二、隊(所)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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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