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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20條

督察員、課員、查驗員、分隊長、巡官、警務佐、小隊長、巡佐、辦事員 、偵查員、警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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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