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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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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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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看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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