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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0條

刑事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 二、槍彈、毒品犯罪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實施。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實施及證物之處理。 五、犯罪紀錄與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六、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之管理維護與防爆業務、刑案爆裂物之管制及通報。 七、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風紀考核之實施與經濟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治安情報之布置、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之執行。 九、刑案屍體報驗。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警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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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