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第12條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2條

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港區內安全維護。 二、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案件。 三、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及維護。 四、其他有關本隊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第3條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一、行政科。二、督訓科。三、勤務指揮中心。四、秘書室。五、…第4條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之規劃實施。二、勤前教育之規…第5條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勤務督察、重點業務及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二、維護警風紀…第6條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各種聚眾活動與治安、交通、災難事故等情資或案件之查報、狀況處置…第7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公文之收發、分文與文書處理之規則、解釋、考核、獎懲及分析。…第8條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第9條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0條刑事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一、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二、槍彈、毒品犯罪之規劃…第11條保安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一、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及其他安全警衛維護。二、警用裝備器材之…第13條中隊掌理事項如下:一、執行本總隊所轄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搶救。二、協助處理違反港務相…第14條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5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11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