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第11條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1條

保安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及其他安全警衛維護。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及維護。 三、其他有關保安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