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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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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第3條本廠設下列科、室:一、警械管理科。二、車輛管理科。三、行政室。第4條警械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二、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三、輔導各警察機…第5條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警用車輛修護及保養。二、輔導各警察機關車輛檢修。三、其他有關警用…第6條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二、督察及政風。三、其他支援服務…第7條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廠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廠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0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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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