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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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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第3條
本廠設下列科、室:一、警械管理科。二、車輛管理科。三、行政室。
第4條
警械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二、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三、輔導各警察機…
第5條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警用車輛修護及保養。二、輔導各警察機關車輛檢修。三、其他有關警用…
第6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二、督察及政風。三、其他支援服務…
第7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8條
本廠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9條
本廠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0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看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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