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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組織條例
› 第10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組織條例 第10條
第五條
至
第九條
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 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
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電訊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 現職線務員、話務員及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條例 所列線務員、話務員及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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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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