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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組織條例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 (以下簡稱本所) 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 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通訊網路與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警用有線電訊系統之設計、施工、運用、維護及管制事項。 三、警用無線電訊系統之設計、施工、運用、維護及管制事項。 四、警用通訊器材之採購、管理及補給事項。 五、警察通訊設施之研究更新事項。 六、其他有關警察通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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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