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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所置技正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警正,其 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主任四人,警正,其中二人,職務得列 薦任第八職等;技士七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課員三十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二十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 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 職等,其中十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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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