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組織條例 › 第5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警正或警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 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助所務。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組織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