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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置分所十所及中繼臺十臺至十二臺; 各分所及中繼臺,應冠以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及各地區之名稱。 分所置分所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中五人,由技正兼任;技士 七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課員十人, 警佐或警正;技佐六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十 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線務員二百四十七人至二百五十七人,話務員二百十八人至二百 四十人,書記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中繼臺置臺長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士五十一人,職務 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九十二人,職務列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十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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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