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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 第27條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27條
第 三 章 權責
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警政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署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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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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