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 第27條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27條

第 三 章 權責
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警政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署長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26條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其權責如下:一、本署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第28條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一、警政重大決策之建…第29條警政委員、專門委員、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一、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二、重要…第30條組長、室、中心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規…第31條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26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