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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 第30條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30條
第 三 章 權責
組長、室、中心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 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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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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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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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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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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