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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29條

警政委員、專門委員、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三、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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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