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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26條

第 三 章 權責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其權責如下: 一、本署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署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署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遣、獎懲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警察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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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