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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局設刑事警察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警正;組長三人, 警佐或警正;組員二人,巡官四人,警務佐一人,小隊長十六人,均警佐 或警正;偵查員五十二人,警佐,其中二人,得列警佐或警正;書記一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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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