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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科長四人,主任三人, 秘書一人,均警正;督察員九人,警佐或警正;科員十七人,警佐或警正 ,其中七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二 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警務佐二人,警佐 或警正;辦事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 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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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