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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分設警務段,段得分二組辦事,並得設勤務指揮中心及 警備隊、分駐所、派出所;中心置主任,警備隊置隊長,分駐所、派出所 均置所長、副所長;所長由警正組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 額內派充之。 警務段置段長四人,警正;副段長四人,警正;警備隊置隊長四人,警正 ;組長八人,其中四人兼主任,警佐或警正;組員十三人,巡官三十四人 ,警務佐四人,巡佐八十六人,均警佐或警正;技佐四人,職務列委任第 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警員五百二十二 人,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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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