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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分駐(派出)所職掌如下: 一、執行港區轄內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搶救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維護事項。 三、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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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