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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航行規則 第13條

兩帆船互相接近有碰撞之虞時,兩船之一艘,應照左列規定,避讓航路: 一、自由行駛之船舶,應讓用帆行駛之船舶。 二、自由行駛之船舶相近時,其逆水者應讓順水者。 三、用帆行駛之船舶相近時,其順風者應讓逆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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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