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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核,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成果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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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