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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 第4條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4條
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且應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一、各機關之會計報表、憑證及簿籍,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負責審核。 二、各機關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或指定辦理會計人員負責。 三、各機關所轄各分支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負責。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情形,應加強監督,並得視事實需要派員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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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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