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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第3條

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得申請使用電視時段,從事競選宣傳。 前項電視時段每次播出六十分鐘,由各政黨共同使用。各政黨分配使用之時間,依其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人數比例分配。 第一項申請應於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之圖記,向本會提出,逾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本會應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三日內,將各政黨於每一電視台得使用電視競選宣傳之時間分別通知之。但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經審查有不合格,致影響使用時間者,應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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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於競選活動期間,在…第4條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之政黨,應按所分配之時間自製錄影帶一式二份,分別註明播出之電視台。前項錄…第5條政黨自製之錄影帶,不得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及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第6條政黨自製之錄影帶,應於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十五日前連同原稿送由審查小組審查之,逾期未送審者,視為…第7條電視台播放政黨競選宣傳錄影帶時,中途不得插播廣告。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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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