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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12條

發表會代表人發表意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 一、發表無關主題之言論。 二、代表人發表意見時,攜帶危險物品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 三、代表人發言時間屆止,仍繼續發言。 四、違反發表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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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