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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14條

本會舉辦辯論會時,應設置下列人員: 一、主持人:由本會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人員擔任。 二、發問人:由本會遴選公正人士擔任。 三、計時員:由本會指派。 辯論會無法舉辦時,則改為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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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