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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6條

發表會正方及反方代表人意見發表之時間各為二十四分鐘為原則,並得分段交叉進行,必要時,得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調整之。其進行之程序如下: 一、代表人簽到。 二、主持人宣布發表會開始並說明進行之規則。 三、代表人上臺說明。 四、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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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