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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 第2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2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以下簡稱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或本會收到依本法
第十四條
至
第十六條
交付辦理公民投票案函文之日起,至公民投票日前,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公民投票案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以下簡稱發表會),或進行辯論(以下簡稱辯論會)。 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無線電視臺提供,其場次以抽籤決定。洽商未果者,由本會以指定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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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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